南京一涵佳照明有限公司将“驰名商标”用于宣传案
2024-04-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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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京一涵佳照明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在经营场所入口处的广告牌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在高淳区淳溪街道某市场从事雷士照明灯具经营,并在门头广告牌处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更换一楼商场入口处的广告牌,并在广告牌上标注“nvc® 雷士照明 中国驰名商标 照明行业冠军品牌”字样。上述广告牌内容为当事人自行设计并委托广告公司印刷制作。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擅自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存在广告违法行为。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在具体案件中根据需要对法律事实的认定,而非荣誉称号,不能用于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案件的查处有利于引导经营者正确认识“驰名商标”制度,促使商标注册人依靠产品、服务质量和信誉获得市场竞争力。